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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钢材出口退税政策历史回顾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促进该国家的对外出口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采取适当的出口退税率政策。如:为了帮助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则适当提高出口退税率;为了优化产业结构,改变贸易增长方式,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则下调出口退税率。
从1994年我国新税制实施以来,我国钢铁出口退税率先后经过了8次调整,如表1所示;而出口退税率也由1994年最高时的17%一路下调至2006年的8%,今年大部分钢材出口退税率则可能进一步调整到零。如表1及图1所示。
1994年至今我国钢材出口退税率调整概况
日期出口退税调整比例备注
1994年钢材出口退税率确定为为17%中国新税制实施
1995-1996年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998-1999年钢材出口退税率上调至15%
2004年1月1日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5%的钢材及制品,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
2005年4月1日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主要为生铁、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
2005年5月1日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11、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为11%包括热轧、冷轧、镀锌、彩涂、盘条、型材、钢丝、不锈钢板卷、不锈钢盘条、不锈钢丝、合金钢板、合金盘条、合金钢丝等产品。
2006年9月15日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包括热轧花纹板、热板、冷卷、镀锌板、彩涂板、盘条、型材、不锈钢卷板、钢丝等
2006年11月1日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产品加征10%出口关税
2007年4月15日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如上所示,1994年中国开始实行新税制,对出口货物实行了零税率,钢材出口按17%的税率退税;此后由于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快,1995年和1996年连续两次调低出口退税率;1998-1999年,为了摆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增强钢材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我国将钢材出口退税率由9%逐步上调至15%。
从2004年开始,为减轻环境污染,优化产业结构,我国钢材出口退税政策共进行了三次较大的调整,出口退税率均为向下调整。 [1] [2] [3] 下一页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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